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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述:每局21分,每球得分制,三局两胜。 7. 得分制 7.1 除非另有商定,一场比赛以3局2胜定胜负。 7.2 先得21分的胜本局,除7.4和7.5规定中的之外。 7.3 在一个回合中获胜的一方加1分。 7.4 20平时,连续领先2分的胜本局。 7.5 29平时,先得30分的一方取胜。 7.6 下一局开始时由上一局的胜方先发球。 8. 交换场区 8.1 以下情况双方运动员应交换场区: 8.1.1 第一局结束; 8.1.2 第三局(如果进行比赛)开始前; 8.1.3 第三局中,或只进行一局的比赛中,当一方先得11分时。 8.2 运动员未按规则 8.1的规定交换场区,一经发现应立即在球不处于比赛状态时交换,已得分数有效。 10. 单打 10.1 发球区和接发球区 10.1.1 发球员的分数为0或双数时,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右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; 10.1.2 发球员的分数为单数时,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左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。 10.2 球发出后,由双方球员交替击球直至“死球”。 10.3 发球得分和换发球 10.3.1 接发球员违例或因球触及接发球员场区内的地面而成“死球”,发球员方就得1分。随后,发球员再从另一发球区发球; 10.3.2 发球员违例或因球触及发球员场区内的地面而成“死球”,接发球员方就得1分;同时发球员失去发球权,而接发球员成为发球员。 11.双打 11.1 发球和接发球场地 11.1.1 一局开始和获得发球权的一方得分为0或双数时,都应从右发球区发球; 11.1.2 当发球员一方得分数为单数时从左发球区发球; 11.1.3 双打配对中的另一名运动员将采用相反的站位。 11.1.4 发球员和接发球员都必须站在斜对角发球区内发球和接发球; 11.1.5 只能由接发球员接发出的球;如果接发球员的同伴触及球或接球即为违例,发球方得1分; 11.1.6 发球必须从两个发球区交替发出; 11.1.7 接发球方站在各自发球区不变,直到他们发球得1分后才需要交换发球区。 11.2 场上顺序和位置 11.2.1 自发球被回击后,由发球方的任何一人击球,然后由接发球方的任何一人击球,如此往返直至“死球”。 11.2.2 自发球被回击后,运动员可以从网的各自一方任何位置击球。 11.3 得分 11.3.1接发球方违例或因球触及接发球方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,发球方得1分,原发球员交换场区继续发球; 11.3.2 发球方违例或因球触及发球方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,接发球方得1分,发球方失去发球权,而接发球方成为发球方。 11.4 发球在任何1局球,发球权须轮流交换。 11.5 运动员不得有发球顺序错误或接发球顺序错误,或在同一局比赛中连续二次接发球。 11.6 一局胜方中的任一运动员可在下一局先发球,负方中的任一运动员可在下一局接发球。 16. 比赛连续性、不良行为及处罚 16.1 比赛从第一次发球起至比赛结束应是连续的(规则16.2和16.3规定除外)。 16.2 间歇 16.2.1当一方先得11分的时候每局间歇不能超过60秒。 16.2.2比赛的第一局与第二局之间,及第二局与第三局之间允许不超过120秒的间歇。 16.3 比赛的暂停 16.3.1 遇有不是运动员所能控制的情况,可根据需要暂停比赛; 16.3.2 如遇特殊情况,可以要求暂停比赛; 16.3.3 如果比赛暂停,已得分数有效,续赛时由该分数算起。 16.4 延误比赛 16.4.1 在任何情况下比赛都不得延误,如恢复体力、喘息或者接受指导。 16.5 接受指导和离开球场 16.5.1在比赛期间,只有当球不处于比赛状态时,运动员允许接受指导; 16.5.2 没有裁判的允许,任何运动员不得离开比赛场地。 16.6 运动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 16.6.1故意延误或中断比赛; 16.6.2故意改变或损坏球,以此影响球的速度或飞行; 16.6.3举止无礼; 16.6.4规则未述的其他不端行为。 16.7 对违反规则 16.4、16.5或16.6的运动员,裁判员应执行: 16.7.1警告; 16.7.2对已被警告过的一方判违例; 16.7.3 对严重违反或屡犯者判违例或破坏规则16.2中的一方,立即向裁判长报告,裁判长有权取消其该场比赛资格。